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

如何辦理車輛過戶?

來源: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-車輛管理問答集

一、應備證件:
1.車主身份證件:
(1)個人名義:A或B擇一檢附
A:車主親辦:新、舊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。
B:委託他人代辦:
(A)新、舊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。
(B)新、舊車主之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。
(C)代辦人之身分證。
(2)機關、學校或團體名義:A或B擇一檢附
A:機關、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,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。
B:機關、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。
(3)公司、行號名義:A或B擇一檢附
A: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,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。
B: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,並提具財稅機關編
發統一編號。
(4)以執行業務者名義(如律師、會計師……):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
  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,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。
(5)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,應繳驗國民身分證、有效營業小
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。
2.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。
3.行車執照。
4.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。
5.蓋妥雙方印章之過戶登記書。
二、規費:
1.汽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200元,機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150元。
2.機車行車執照屆(逾)有效日期者應同時繳納二年燃料使用費。
三、注意事項:
1.如有違章、欠稅費應先結清,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(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,
 請檢附繳納收據)。
2.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,應先檢驗合格。
3.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,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。
4.汽車新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遺失,可同時辦理補發手續,惟如同時遺失兩項者,
 應至管轄之監理單位辦理,不受理越區作業。
5.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。
6.汽車出廠10年以上、機車出廠5年以上,過戶應先經臨時檢驗合格(但於一個月內
 已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合格者免)。
7.營業車、自用大型車、自用小貨車及其他受管制車輛,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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