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

國際貿易流程概述

本篇是自「妙思齋部落格」整篇借來的:

1.      招攬交易、信用調查:

(1)    招攬交易: 一般而言可透過的管道有: Internet或相關之商情網路、出國拜訪、刊登廣告、寄發招徠函、參加展覽或透過相關機構推介等方式。

(2)    信用調查: 一般而言可透過的管道有: 往來銀行、中國輸出入銀行、徵信機構等管道。

2.      詢價、報價、還價: 對於有興趣的商品,買方可進一步的向賣方發函詢價,賣方則可根據買方需要的商品數量或其他交易條件進行報價,但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,買方通常都同時向多家廠商詢價,再經過多方比價、還價後,慎選其中一家或一家以上的廠商合作。

3.      接受並確認: 買方接受報價,再經過賣方最後確認,買賣契約即告成立。買賣契約一旦成立,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因而確定,賣方必須交付貨物,買方則必須支付貨款。

4.      申請開狀(買方/進口商): 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,買方必須先向往來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,買方若為首次申請開狀,應先申請外匯授信額度(全額結匯者免申請),在提供下列檔案:

(1)    開狀申請書

(2)    提示相關交易檔,例如: 估價單、訂單或買賣契約。

(3)    輸入許可證(進口品屬須簽證項目者)

(4)   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費收據副本(L/C規定由國外廠商投保者免附)

5.      開發、交付信用狀: 開狀銀行接受買方申請開狀,於辦妥徵信調查及授信手續後,即開出信用狀,並交付給出口地之往來銀行通知信用狀受益人。

6.      通知信用狀: 通知銀行接到國外開狀銀行開來之信用狀,就其外觀之真實性予以查對後,通知信用狀受益人前來領取。

7.      預售外匯(賣方): 賣方接受信用狀後,為避免未來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外匯損失,可以先與銀行訂立遠期外匯交易,達成預售外匯之避險操作。

8.      洽訂艙位(CIF): CIF貿易條件下,賣方備妥貨物後,應向船公司洽訂艙位 (Booking),由船公司發給裝貨單(Shipping Order, S/O),裝貨單上會註明貨物進倉地點、船名、結關日、ETDETA…,做為賣方辦理出口通關及裝運之文件。

9.      投保並取得保險單據:

(1)    CIF貿易條件: 賣方必須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保險,取得保險單(Insurance Policy)作為押匯文件。

(2)    FOBCFR貿易條件: 賣方並無投保之義務,開狀銀行為保障其融資債權之安全性,通常會要求買方在申請開狀前先投保貨物運輸保險。

10.  貨物進儲指定地點: 依據<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>規定: 本辦法所稱之貨棧,係指經海關核准登記專供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得進口、出口或轉運、轉口貨物的場所。存棧的出口貨物,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、裝貨單,核對裝運的船名、航次、貨物的標記號碼及件數無訛後,方准提貨出棧裝運。

出口貨物進儲貨櫃集散站出口倉庫的作業流程如下:

(1)    CFS(併櫃)貨物: 出口貨物送至出口倉庫後,經站方理貨員點收件數、單位、核對S/O號碼等資料無訛後,簽發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,並將其堆放於安排的儲位。待海關完成查驗、放行、公證丈量材積後,併裝貨物進行裝櫃作業。裝櫃作業完成後,由貨櫃集散站管制室辦理出站手續,拖往碼頭裝運。

(2)    CY(整櫃)貨物: CY拖至貨櫃場,由貨櫃場檢查櫃況、封條及過磅後,吊至出口貨櫃區堆置,俟海關完成出口通關放行程序後,出口貨櫃即可辦理出站手續,拖往碼頭裝運。

11.  出口報關: 報關人(貨主或報關行)及倉儲業者雙方均將資料傳輸到海關之後,由電腦依據報關人申報之CCC Code等因素判定以C1( 免審免驗通關)C2(文件審核通關)C3(貨物查驗通關)方式通關。

12.  放行: 通關後若無其他問題即可放行,進行裝運作業。其中C1為電腦直接放行,C2為文件審核→放行,C3為貨物查驗→文件審核→放行。

13.  裝運: 海關放行後,貨物即可開始裝運,待裝運完成後,船方即給予賣方大副收據(Mate's Receipt, M/R)以換取提單(Bill of Lading, B/L)。但若以貨櫃裝貨時,當貨主將貨物交付碼頭或貨櫃集散站待運時,則由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碼頭收據(Dock Receipt), 又稱收貨單)交予賣方換取提單。

14.  交付提單(B/L): 待貨物完成裝運後,賣方憑大副收據或碼頭收據並繳交船公司方面的費用,便可向船公司換取提單辦理出口押匯。

15.  裝運通知(賣方發出): 賣方在貨物裝運後發給買方有關貨物詳細裝運情況的通知,其目的在於讓買方作好籌措資金、付款、進口通關和提貨得準備,裝運通知應按契約或信用狀規定的時間發出。

16.  辦理押匯: 賣方依信用狀之規定,將貨物裝運出口後,備齊信用狀規定之匯票、商業發票、提單、保險單等有關貨運文件向往來銀行申請押匯以貸得出口款項。

17.  墊付押匯款項: 出口押匯屬授信行為,押匯銀行於審單無誤後,扣除手續費、貼現息,將押匯款墊付予賣方。

18.  寄單求償: 押匯銀行依信用狀指示,將相關貨運單據寄往開狀銀行或其指定銀行請求付款。

19.  單據到達通知: 開狀銀行通知買方運送單據已達進口地。

20.  進口贖單(付款或承兌): 買方付款(即期信用狀)或承兌(遠期信用狀)後,開狀銀行即將運送單據交予買方。

21.  提示提單(B/L): 買方向船公司提示提單,以換領「小提單(Delivery Order, D/O)」。

22.  發行小提單(D/O): 船到目的港,買方繳清運費及相關費用後,即可憑提單向船公司換發小提單,憑以辦理進口通關、提貨相關事宜。

23.  進口報關: 報關人(貨主或報關行)及倉儲業者將進口報關資料透過電子傳輸方式與關貿網路連線報關,由電腦依據報關人申報之CCC Code等因素判定以C1( 免審免驗通關)C2(文件審核通關)C3(貨物查驗通關)方式通關。經海關查驗(或免驗)及繳納關稅後,海關即發出放行通知。

24.  放行: C1為電腦直接放行,C2為文件審核→放行,C3為貨物查驗→文件審核→放行。

25.  提貨: 關放行後,買方便可辦理提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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